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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运行法制化在政治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日期:2010-08-28 来源: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论文名称:政治运行法制化在政治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冯向辉

成果形式:论文

获得奖项: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优秀社科成果评奖论文一等奖

发表载体:《文史哲》2002年第2期  

获奖时间:2004年

作品简介:

一、政治运行法治化在政治现代化中的地位

    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了各个国家的政治现代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但是每一个国家无论其社会性质如何,都自觉不自觉地把建立民主政治制度作为其重要目标。因为在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之后,民主政治能够提供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所要求的政治物质外壳,它不仅是政治一体化、结构分化、功能专门化等政治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更是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政治保障。所以,衡量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就是看该国是否建立了一个切实发挥作用、行之有效的民主政治体系。如果仅仅建立了民主政治的形式结构,而没有发挥民主政治的功能,那么,社会、政治秩序可能发生动荡,政局可能不稳。而民主政治要发挥其功能,就必须以制度化、法治化为前提,缺乏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民主政治或者走向专制、独裁,或者走向无政府主义。因此,从根本上讲,把民主政治纳入法治的运行轨道,实现政治运行法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治,则没有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而没有民主政治,就根本谈不上政治现代化。可以说,政治运行法治化是一个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结果和标志。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面临着实现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初期就看到了法制在现代化、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将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突出了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在国家改革开放和政治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江泽民用“法治”置换“法制”,明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其意蕴在于:在否定人治的基础上确立起一种新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战略性目标。在这里,民众守法自不待言,根本的问题是政府守法,治国者要受治于法。

 

二、政治运行法治化在政治现代化中的作用

    政治运行法治化在政治现代化中的地位,决定了它在政治现代化建设中将发挥极大的作用。此作用主要是指通过政治法律、法规在政治运行中的实施,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效用及带来的变化和结果。这里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运行法治化,能够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民主政治,其本体意义是人民的统治——--人民有权支配国家权力。这种政治制度是由内含一系列制度、机构、程序和功能的政治运行法治化来体现和保障的。首先,政治运行法治化通过人民依法表决和选举、法律监督等法制方式维护运作状态中的民主政治——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其次,政治运行法治化通过参与、竞争、制约、法治等机制的确立和完善,保证民主政治的参与形式——间接控制的政治体制的高效有力。再次,政治运行法治化使作为程序政治的民主政治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从而预防因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而产生的政治异化。最后,政治运行法治化具有统一性,它使整合政治张力和冲突的民主政治借助于法制手段而运作,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整合与国家一体化。

2.政治运行法治化,能够建立和维护民主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其基础和核心内容就是政治结构、政治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政治行为的规范性,而政治运行法治化就是政治制度化、有序化的过程。首先,通过政治运行法治化,民主社会的代议制政治结构被政治法确认和调整,并被加以有效地保障;其次,通过政治运行法治化,各种政治关系被法律化而成为法律关系,政治关系的运行程序和纠偏程序也被合法化,以至政治关系的存在、发展和变化具有相对持久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最终形成稳定的政治秩序;最后,政治运行法治化,使政治行为在政治法的正确引导下始终保持在政治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也使失控的政治行为得到政治法的规制和矫正,从而为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政治秩序扫除障碍并创造条件。

3.政治运行法治化,可以促进法制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制约政治权力,预防和制止权力的蜕变。在现代民主制中,人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权的同时,保留了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的权力。政治运行法治化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使人民自始至终能够监控自己所转让的权力,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力的行为。首先,建立选择机制,使受公众委托的权力行使者受到选举制度的制约;其次,建立责任制约机制,要求政治职权受托者承担由运作权力而带来的全部责任;第三,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少数管理者和权力机构的专权和滥权;第四,建立权力的外部监督机制,使法律、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公民等监督政治权力的根本力量通过弹劾、罢免、否决、撤销、舆论谴责、法律制裁等形式防止权力异化,消除权力腐败。      

4.政治运行法治化,促使公民自觉行使法定的政治权力和自由,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首先,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通过政治立法确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作为主人的平等地位,并确认公民参政、议政、督政的平等权利,从而使每个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其次,通过建立健全与公民政治权利相配套的公开、监督、国家赔偿、责任等制度及程序性规则,使公民权益直接与政治权力的运行结合起来,促使公民为实现自身权益而主动、自觉地依法参政,同时承担服从法律、执行政治决策等相应的政治义务,从而保证和促进各利益主体间的政治利益的公正分配;第三,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保障政治诉讼当事人的基本诉权,使侵犯各种公民政治权利的非法行为得到制止和处罚,从而确保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真正实现。

5.政治运行法治化,能够培养和弘扬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从而为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政治稳定意味着政治领域中各种关系的相对平衡和相互协调,也意味着政治心理的安全性;政治发展的关键在于政治体制由传统向现代的变革,但也离不开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可以说,公民文化、特别是公民意识是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政治运行法治化蕴涵着政治社会化过程,因而能够创造确保民主政治良性运行的公民文化环境。政治社会化既是人们通过学习而接受和掌握所处社会的政治文化的过程,也是政治文化传播、维持、代际传递和变迁的过程。法治化的政治运行借助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评判、引导和强制,使人们在习得政治法规范并将之内化于社会心理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公民意识和公民人格,并以此修正自己的政治态度和行为方式,反作用于社会政治,从而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实现政治运行法治化是人类政治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对于多数缺乏法治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或社会而言,法治政治机制的有效运作还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艰难过程,它受到文化、传统、道德、习惯等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积极、主动地完善法治政治机制,实实在在地推动政治运行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