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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制度 作者:sa2 来源: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更新时间:2016-01-14

1. 借书数量根据不同职称和行政级别有不同的规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人员限借30册,副高20册,中级10册,初级5册,借期3个月,逾期费按每天0.2元计算。研究生限借2册。
2. 图书到期后,可持需要续借图书凭《读者卡》到外借处办理续借,续借期限为1个月;续借期满,可继续办理续借手续。
3. 借阅人必须爱护图书、不得有污损,如有发现,视图书的受损程度,按定价的50%-200%予以赔偿,无法再使用的图书按遗失处理。
4. 借阅图书如有遗失,按原价的5-10倍(1990年以前出版的按定价的15-30倍)赔偿,成套书则按整套书的定价赔偿,如有图书价格不详的,按同年出版的页数相近图书的相关赔偿标准价格处理。
5. 偷窃书刊的:图书按原书定价的20-40倍罚款;期刊按全年总定价的5倍罚款。
6. 读者在本馆借阅图书,应自觉遵守借阅制度,尊重图书管理员的服务指导;如有意见或发生争议,可向文献信息中心领导反应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