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廉洁政治 坚决反对腐败 作者:院长 朱宇 来源:黑龙江日报 更新时间:2016-12-12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这不仅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而且对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特别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一)应该从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来深刻理解廉洁政治建设的科学含义。建设廉洁政治是马克思主义廉洁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体现。能否以马列主义的观点为指导,正确界定廉洁政治的含义,不仅关系到政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而且关系到它的真实性质和发展方向。党的十八大把“建设廉洁政治”明确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把“建设廉洁政治”明确写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不仅体现了党从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表明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认识又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民主政治和廉洁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核心内容和根本途径,廉洁政治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基本属性和至高境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质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和廉洁政治,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方面只有把建设廉洁政治放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局中去谋划,深入推进民主建设,才能为建设廉洁政治提供不竭动力;另一方面,只有不断推进廉洁政治建设,努力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才能更好地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由此可见,廉洁政治就是不谋私利的政治,它与腐败政治是根本对立的,其基本内涵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要建设的廉洁政治,是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一致,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应该从国家政权性质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廉洁政治建设的本质属性。把廉政问题与国家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考察和分析,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廉洁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启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剥削制度下的国家政权本身就是侵吞民众财富的根源,甚至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而管理社会的公职必然成为政府官员的“私有物”,离开了掠夺绝大多数人的劳动成果,它就无法支撑和维持社会政权以及官员们的政治活动。历史也表明,资本主义制度和政权的性质,是与廉洁政治相对立的,金钱作为其政治活动的母乳和血液,已经渗透到社会政治躯体的各个部分,是其赖以存在的生命基因。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廉洁政治在整体上、实质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工人阶级政权,才是实现廉洁政治的根本前提,从而为廉洁政治的实现创造了先决条件。列宁认为,在新政权里存在的贪污受贿现象和官僚主义行为是旧社会的遗迹,是人民的大敌,反对贪污受贿和官僚主义行为是新政权的首要任务。并且强调指出,建立高效廉洁的国家机关必须重视干部管理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反贪污贿赂法制,加强专门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革命导师的论述表明了一个重要的历史逻辑:廉洁政治在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制度,属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形式和政治活动方式,廉洁政治属于政权建设的范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基本方面和根本方向。所以,只有从一定性质的国家和政权中去讨论廉洁政治,才能正确认识其本质。
      (三)应该从党的性质宗旨的高度来准确把握廉洁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清正廉洁是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也是人民群众最为看重的品质。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先锋队性质和为人民服务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同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中国共产党人必须以建设廉洁政治为其全部活动的基本遵循和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党的清正廉洁,实质上就是要求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努力建设廉洁政治,才能凝聚和振奋党心民心,培养造就出更多的优秀干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回顾我们党95年的奋斗历程,不难看出,无论是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一直把廉洁政治建设这一重大课题与党的命运、革命的成败、事业的兴衰和政权的存亡紧密地联系起来思考和实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就必须紧紧围绕廉洁政治这个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三严三实”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廉洁政治的表率。建设廉洁政治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谋划和部署,从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高度准确把握廉洁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理论与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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