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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区域经济贸易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与对策
发言人:日本农业协会副会长、北海道大学农学部 教授 坂下明彦

 

   1. 东亚农协的特征
    农业协会(以下简称“农协”)最早起源于西欧国家,特别是以德国小规模农业区域为中心得到发展壮大,更是普及于北美。至19世纪中叶时,德国的农协逐渐形成了以群居的村落为基础,农户之间相互融资,甚至共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等得综合业务的模式。然而,随着农协规模的扩大,金融业务和经济业务(办理共同购买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销售等业务)逐渐分开,形成了金融协会和以各种名称命名的协会。每个农户都分别加入了几个不同的农业协会,这是因为农户的自立性都很强,根据需要来利用农协组织。这种农协模式被称为专业农协,是世界农协的一种构成类型。
    与此相反的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农协的模式已经形成,大多东亚农协多属于此类。日本于20世纪初期引进了德国早期的综合型的农协模式,将其与日本国的现实发展状况进行结合、改良,并在政府的保护(支持)下发展起来。原来作为日本殖民地的韩国、台湾也以殖民地时代的引进为契机,独立后各自发展了独具特色的农协组织,上述三个国家和地区属综合农协发展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之后,东南亚各国因为以欧洲国家为主要开发援助国等也相继成立了农协,但所引入的欧洲型专业农协模式因东南亚各国存在贫困、高利贷等弊病,并没能取得应有的经济效果,多数国家选择了转换成综合农协模式(如泰国),这是因为农户缺乏自立性,同欧洲一样缺乏选择农协的结果。在农协组织的发展进程中,东亚的综合农协组织模式逐渐得到了认可。
然而,比较日本、韩国及台湾的综合农协情况可以看出,其相关业务做法各有不同。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农业领域的地位相对下降,也出现了具有靠向金融部门的倾向。
    如图-1所示,三个国家虽然都以单位农协作为综合农协,但还是有很大区别。日本的农协以业务部门来区分,分别对应着2个层次联合会;韩国具有规模庞大的综合联合会(内部分3个层次),有非常强的影响力;台湾的联合会不过是一个指导机关,单位农协具有较强得自立性。
    另一方面,从以金融业务为业务中心的角度看,资金的调配、运用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如图-2)。日本主要表现形式是单位农协向外贷款正在减少,一般通过各层次在普通金融市场进行资金运作;在韩国,单位农协之间的融资合作与全国联合会的外部金融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台湾的联合会则是作为单位农协的相互融资的补充组织而存在。
    如上所述,即便是同样的综合农协,因为存在政府的支援方式、金融环境等状况得不同,以及农协发展历史的差异性,在各个国家的存在模式具有很大区别。总之,每个国家应根据其经济、金融等具体情况,对农协类型给予重新定位。
    2.中国东北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中国的农协组织主要是以技术普及为目的、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为中心而普遍形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的经济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1990年代中期曾出现过农村合作基金会这样的金融组织,因承担有财务上的工作(问题)被禁止运作。目前,根据2006年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成立的专业农协型的合作社得到了飞速发展,至2010年6月,专业农协型的合作社的数量已达到31万家,农户社员人数高达2600万人,约占农户全部的15%,专业农协型的合作社在中国农村已经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组织。
    专业农协型合作社所起作用是相当大的。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除了追求提高家庭农业技术、供应生产资料,确保农产品销售外,在2008年有关规定有所减少宽限之后,也开始出现了农户之间相互融资的业务。总体来说,专业农协型合作社正在给农户提供更多的综合性服务(2009年末时,综合型服务的专业农协已经达到56%的比例)。
上述综合型专业农协大体可整理出5种类型:(1)以技术普及协会为主体类型;(2)以农业技术普及中心等地方政府构成的主体类型; (3)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类型;(4)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类型;(5)以农业生产大户为主体类型等(韩<2001>)。其中,最重要的类型是给予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的组织化类型(坂下<200>)。特别是中国东北地区,地广人稀,土地利用型农业是发展趋势,给予龙头企业相应(位置)权利无疑会如虎添翼,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另外,这种组织化的经营如同设置生产基地一样,自然会注重农产品的品质,对支持农业技术普及中心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总之,上述(4)和(2)相互配合将成为一种发展主流。
    据我们的调查,黑龙江省五常市自古以来就是优质稻米产地,近年来随着有机栽培香米,五常大米作为著名商标产地已经为世人所熟知。这里也以村为单位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或技术协会等,并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作社或技术协会等都与稻米业加工(龙头企业)具有某种特定关系,在接受龙头企业为其销售稻米的同时,接受其指定供应的有机肥料;第二,合作社或技术协会等设立之初,实际上就是以农业技术普及中心为设立主体,并服从中心技术员的全面指导;第三,合作社或技术协会等与稻米业加工(龙头企业)的关系并不一定是固定的,为了扩大稻米市场的规模,在制定销售米价时也并不是听从于米业加工(龙头企业)的关系(表-1);第四,专业合作社等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指导、机械服务、生产资料的购买、稻米的销售等综合性的服务,有时也会在购买生产资料时进行融资等事宜。
    总之,合作社或技术协会等为了扩大有机稻米市场的规模,稻米业(龙头企业)为了确保优质稻米的生产基地,双方的关系还是比较平等的。可以说,这与农业技术普及中心等乡级政府的后援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从其业务范围来说也是综合性的,通过金融商品的流通越来越起到能够承担综合农协的作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持续增加,联合会组织的构成问题业务资金的供应、给予协会成员发放贷款等有关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将浮出水面。应该说,到那时日本式综合农协的经验将会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中国社会科学院
承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协办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